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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載《歷史教學問題》2005年第1期

  摘 要:中國古代的史官制度源起於三代,發達於秦漢以後,它與“二十四史”為代表的古代官修史系列,共同構成了有別於世界其他類型史學的獨特文化情趣,研究它的起源、運作方式和對史學發展的實際影響,是把握中國傳統史學特徵和治史理念的重要環節。

  關鍵字:史官制度;正史;史館;官修史

  中國史學素以歷史悠久和富有個性著稱於世,與西方史學比較起來,其數千年綿延不絕的史官制度和正史編纂尤具特色,傳統史學的不少重要特徵和理念,實際上都與此有相當關聯。故欲知中國史學,便不能不對其先作一番考察。

一、古代的史官及其職能

  中國古代的史官制度,起源很早。唐劉知幾說:“蓋史之建官,其來尚矣。昔軒轅氏受命,倉頡、沮誦實居其職。至於三代,其數漸繁。”[1]認為黃帝時已有史官,這當然是一種傳說。但有可靠證據表明,至少在商代,我國已出現了史官和官方記事制度。甲骨卜辭中便有“作冊”、“史”、“尹”等史官名稱。《尚書•多士》謂“惟殷先人,有冊有典”,指的也是當時官方記載和保存文書之制。及至西周,史職日繁,出現了太史、中史、內史等名目,不僅周天子有史官,一些諸侯國也先後設置了史官。《左傳》定公四年記周初分封諸侯的情形說:“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分唐叔以大路、密須之鼓、闕鞏、沽洗,懷姓九宗,職官五正。”可見魯、晉兩國在分封之初,周天子便為其配置了史官。至春秋時,虢、衛、邾、齊、鄭、宋諸國也都設有太史,秦有內史,楚有左史,[①]由此形成了整個華夏地區從周天子到諸侯國的史官系統。

  古代史官的職責範圍很廣,但記載史事無疑是其基本工作之一。《國語•楚語》載:“有事不書,是史失其職守。”《左傳》僖公七年稱“夫諸侯之會,其德行禮儀,無國不記”。《禮記》也有“史載筆,大事書之於策,小事簡牘而已”;“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等說法。[②]《史記•秦本紀》還把秦文公十三年(前753)“初有史以記事,民多化之”作為一樁大事記載下來,以示重要。

  史官記事制度的發達,使先秦時期出現了一批由史官錄編的歷史文獻、世系譜和官方年代記。中國最早的歷史文獻集《尚書》收錄的大多就是春秋以前歷代史官保存的重要文件和政論。《史記》中提及的《諜記》、《春秋曆譜諜》,以及《世本》中的一些記載也當出自官修。至於《左傳》中提到的《鄭志》,《孟子•離婁》所說的楚《檮杌》、晉《乘》、魯《春秋》,《墨子•明鬼篇》所說的齊、燕、宋諸《春秋》,《史記•六國年表》所說的《秦記》,大抵皆屬各諸侯國的年代記。這些文獻,雖因秦並六國,令“史官非秦記皆燒之”[2]而多亡佚,但我們仍能從流傳至今的少數史籍,如據魯國史所編定的《春秋》和戰國時魏國的《竹書紀年》中窺其大略。

  早期史官記載雖然只是一種簡單的史實記錄和年代編排,而非嚴格意義上的史學,卻為後人研究古史留下了重要的文獻資料(其中有的應屬當事人或目擊者的記錄)。現代學者王國維等依據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已證實司馬遷《史記•殷本紀》所記殷王世系和事蹟的可靠性,因而也不能排斥《夏本紀》中包含的歷史真實性。顧頡剛等便認為,《尚書》中所收夏后氏與有扈氏作戰的誓師詞《甘誓》,“大概在夏王朝是作為重要祖訓歷世口耳相傳,終於形成一種史料流傳到殷代”而被保存下來的,[3]在這一過程中,自然不能忽略早期史官所起的作用。

  應當指出,在古代,這類官方記事制度本非中國所獨有,如古埃及朝廷就有書吏專記政府或貴族的一舉一動,並產生了簡單的官修年代記和帝系表。古巴比倫和亞述的泥磚刻文或碑銘中則有出自官方的帝王名氏表、年代表、職官年名表(Eponym Canon)和史表(Synchronistic chronicles)等。《聖經》上有關內容也反映出古猶太國家自所羅門之後,出現了王家紀年史,如《所羅門記略》、《以色列列王紀略》等。[③]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東方古國的官方記事傳統後來都中道而輟。而在古希臘的史學中,則難以找到這類制度的痕跡。只有中國古代的史官制度,歷經數千年歷史的滄桑而一支獨盛,得以一直保持沿用下來。

  從中國歷史的發展看,史官制度之所以會成為中國史學的重要源頭並綿延不息,還有其更為深厚的文化和政治背景。

  有跡象表明,中國古代國家形成之初,巫師集團曾在統治階層中佔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中國古代,巫風一度甚盛,至於周代,此風依然不息。諸夏中,虞、夏、殷之遺族和南方楚人,尤其如此。其時巫被視為能“知人生死存亡、禍福壽夭,期以歲月旬日,如神”者,[4]凡主持祭祀、占卜、祈禳、驅邪避鬼、祈福免災、預測豐歉、治療疾病,皆其專門技能。有的還負擔著保存和傳播本部族歷史傳說之職。如以前我國雲南怒族的一些巫師,多能熟練背誦本部族神話傳說和族史族譜,便是明顯的實例。有些地方,隨著巫術的發達,巫師內部還出現了層次分化的跡象。我國雲南少數民族的調查資料表明,在過去巫術比較流行的怒族生活地區,巫師分為“尼瑪認”(大巫師)和“尼瑪切尼”(巫師),兩者的社會地位和收入都有高低,凡涉及氏族與村社的重要活動,皆由“尼瑪認”擔任。獨龍族的巫師中,主持氏族祭祖、打卦的稱“納木薩”,專事驅鬼的叫“奪木薩”,前者社會地位較高,有的還是族寨的頭人,後者則稍次之。佤族的巫師也有大小之分,大者多主持大祭祀,小者只能主持小祭祀。而春秋時楚國之巫,也有大小之分,大皆男性,小以女居多。

  由於巫代表著原始宗教和神鬼的權威,故在人類早期社會中,自然成為一股極為重要的勢力。最初的國家政權,便由原始社會末期地位逐步鞏固的軍事首領和以巫師為代表的精神領袖相輔結合而成。當然,這些最早成為國家精神顯貴的主要應為大巫師一類的人物,他們所掌握的知識技能後來直接演化成為早期國家的官方廟堂文化,如中國三代時占主流地位之“史官文化”。而一部分專事驅邪避鬼和治病活動的小巫師,則作為巫文化的另一支,長期流行於民間,有時也為統治者所利用。這可以說是中國本土文化最早的一次朝野分流。巫師集團融入早期國家體制的這一過程,走的是中國古代特有的宗教神學勢力不斷消融和依附於世俗政治的途徑,同時也把巫史文化原本“敬祖重史”的傳統自然延伸和滲透到整個統治集團的靈魂與主流意識形態中。而巫師集團本來就有注重保存部族傳說和歷史知識的傳統,故進入官方系統後,便自然而然地承擔起掌管宮廷文書和記事之職,並由此發展成為一種史官記事制度。

  巫成為“官”後,隨著國家機器和官方禮儀制度的複雜化,內部分工日細,至殷末周初,已派生出祝、宗、卜、史等名目。其職能也有趨繁之勢,不僅主掌宗教之事,還直接贊襄政事,如頒佈冊命,參與會盟、聘問、宣撫,甚至軍務等。據《史記•殷本紀》,巫咸、巫賢等即在殷前期政治中據有重要地位。周代的史官,按照《周禮•春官宗伯》的說法,分為大、小、內、外、御五史,各有職掌。但其時史官仍多與巫官並提,屬同一系統。至其地位,則頗受尊重,遇凡國家大政,周天子或各國諸侯皆須徵詢史官意見,以便從前代歷史中求得借鑒。《國語•周語•邵公諫厲王弭謗》稱:“故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曲,史獻書,師箴,瞍賦,矇誦,百工諫,庶人傳語,近臣盡規,親戚補察,瞽、史教誨,耆、艾修之,而後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楚語•左史倚相儆申公子亹》也說:“臨事有瞽史之導,宴居有師工之誦。史不失書,矇不失誦,以訓御之。”而對貴族的教育,明習史書、熟於掌故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晉悼公要司馬侯推薦一位“德義”之人任太子彪之師,司馬侯立即向他薦舉了“習於春秋”的羊舌肸。楚莊王以教育太子之事問於申叔時,得到的回答也是:“教之春秋,而為之聳善而抑惡焉,以勸戒其心;教之世,而為之昭明德而廢幽昏焉,以休懼其動;教之詩,而為之導廣顯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禮,使知上下之訓……教之故志,使知廢興者而戒懼焉;教之訓典,使知族類,行比義焉。”[5]在這些教學內容中,歷史知識顯然佔據著很大的比重,足見在古代國家統治者心目中,史與政治活動關係之密切。正是這種深厚的重史傳統,為中國古代史官制度的長期生存提供了牢固的基礎。

  這裏還應提及,中國古代確立的史官記事制度,就其初意而言,不僅在於系統記載和保存文獻史料,實際上還負有監督最高統治的責任。自商周以來,巫史系統的官員因其特殊的專業要求,須具備比較全面的天文、地理和人文知識,這種人才的再生,在當時社會文化尚不發達的條件下,一般多系通過巫史家族的世代積累和父子兄弟間的世襲與傳授才能實現,遂使其在先秦國家的政府中形成了一個比較特殊而自成一格的職官系統。加之其時統治階級普遍養成了一種重視史鑒的深沉意識,史官及其專業職能受到朝廷和社會的相當尊重,處於非他人所能隨意罷斥或替代的地位,即使原任的史官被罷斥,繼任者一般也只能從巫史官員的系統甚至其家族內選拔,這就為他們不顧當政者的權威,通過“直書”史事曲直而對其言行實行監督提供了一定的條件。史稱春秋時齊卿崔杼殺莊公後,因怒齊大史兄弟相繼堅持直書“崔杼弑其君”而連殺三人,仍未能迫使對方屈服,終於不得不放棄了篡改史實的念頭;晉靈公被殺後,太史董狐敢於直斥當時掌權的趙盾“弑其君”,便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發生的。也就是說,先秦諸侯國的一些史官能夠做到“仗氣直書,不避強御”,不光取決於他們個人作為史官所具備的品德、素養和氣節,也是和當時的制度及一般上層社會長期形成的輿論共識制約分不開的。

  秦漢以後,史官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並且一般也不再為世襲的,而是完全融入了普通官員的任免系統之中。儘管如此,史官在奉命記載宮廷史事的過程中,仍保持著一定的獨立許可權。特別是由史官掌記的“起居注”,為保持其客觀公正性,習慣上,連當世的皇帝也不得觀看,其中亦寓有督促帝王不得為非作歹的含義。這一點,到南北朝時仍有所表現。如北魏太武帝時,崔浩因主持編修國史得罪鮮卑貴族,慘遭滅族,參與編史的著作郎高允因得到太子庇護而倖免於難,但當太武帝拓跋燾向其當面問及此事時,他卻詞不稍屈,冒死而稱崔浩“直以犯觸,罪不至死”。並對太子說:“夫史籍者,帝王之實錄,將來之炯戒;今之所以觀往,後之所以知今。是以言行舉動,莫不備載,故人君慎焉。”崔浩雖有過失,但其“書朝廷起居之跡,言國家得失之事,此亦為史之大體,未為多違。”[6]高允身上繼承的正是古代史官獨立不阿的精神。西魏時,史官柳虯還主張把史官獨立記載的史事直接公諸當世,“然後付之史閣,庶令是非明著,得失無隱;使聞善者日修,有過者知懼。”[7]史官的這一職能,使那些想獲得後世好名聲的帝王權臣多少有所顧忌。如東魏權臣高歡即對史官魏收說:“我後世功名在卿手,勿謂我不知。”其子北齊文宣帝高洋也故作大度地向他表示:“好直筆,我終不作魏太武帝誅史官。”[8]但唐以後,這一傳統漸遭破壞。首先是唐太宗,晚年曾幾次提出要看“起居注”。開始褚遂良等大臣還能拒絕他,後來終於拗不過,將“起居注”刪為“實錄”給他看。唐太宗觀起居注之事,即使本身並不出於惡意,但此例一開,史官記事獨立性的最後一道防線遂告解體,以致後來的“實錄”屢有被篡改的記錄。於是,“實錄不實”乃不免為後世所詬病。

二、正史編纂:從“三史”到“二十四史”

  所謂“正史”,通常是指古代經官方認定而具有國史性質的紀傳體史書。它的系統編纂,雖與史官制度有著密切關係,但開始卻並非這一制度的直接產物。因早期史官的記事之職,主要在於保存史料,而非撰史。這種情況,直到西漢時仍無大的改變。秦漢時的太史令,主掌即為天時星曆、記注和圖籍資料,並不要求編史。自司馬遷利用掌管皇家“石室金匱”藏書之便,自覺創編《史記》一書,始為國史纂修開一新的天地。

  《史記》原稱《太史公書》或《太史公記》,約成書於西漢太始四年(前93)。內容上起傳說中的黃帝,下迄作者生活的漢武帝天漢年間,凡五十餘萬字,分本紀十二、表十、書八、世家三十、列傳七十,記載了從帝王將相到遊俠平民,從天文地理到禮樂制度,從經濟到文化,從炎黃民族到周邊民族與國家的廣泛史跡,是一部貫通古今的大通史。由於它所依據的古代史籍和政府檔案文獻(據近人考證至少在80種以上)大多已佚,故直到今天,仍是我們研治先秦至漢初歷史的最基本史料。

  《史記》在中國史學史上的突出貢獻主要在於:

  (一)創立了紀傳體史書。在先秦史書中,最先發展起來的是編年體史著,如經孔子整理的《春秋》,以及《竹書紀年》和《秦記》等諸侯國史,都屬此體,這顯然是因為古代史官記事留下的史料最便於按年月編排成書的緣故。但這種體裁由於受到嚴格按時間線索敍事的局限,對有些史事的記載,常不免有“一事而隔越數卷,首尾難稽”[9]的缺憾,且其單一的著述框架,也難以容納社會歷史各個層面的豐富內涵。有鑒於此,司馬遷綜合先秦各家史書體裁之長,取古編年體之意而設“本紀”,據《諜記》、《三代世表》、《春秋曆譜牒》等古代譜諜而立表,仿《尚書》的某些篇目而立“書”,參照《世本》而立“世家”,另創人物列傳之法,通過五種體裁的有機結合,以縱橫交錯的敍述,較全面地反映了社會歷史的面貌。

  (二)提出了一系列進步的史學觀念。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一是標舉“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的治史方針,在天人關係上,賦予其注重人事的內涵,司馬遷所謂的“天”,在很多場合實指事物的一種自然發展狀態或歷史演變大勢,而非過去那種完全人格化的“天”,這種思想,在《伯夷列傳》、《楚元王列傳》中都有體現。特別是在分析楚漢相爭的成敗得失時,批評了項羽“天亡我,非用兵之罪也”的觀點,從其性暴好殺、鄉土觀念重、缺乏深謀遠慮等方面指出了失敗的原因。在古今關係上,強調了相互聯繫的變易觀。所謂“原始察終,見盛觀衰”,力求從古往今來的歷史變化和相互聯繫中找出一些因果關係作為當今的借鑒。二是注重社會經濟在歷史發展中的作用。認為農、工、商、虞等經濟活動,皆人們為實現一定的物質生活需要的自發表現,“故物賤之徵貴,貴之徵賤,各勸其業,樂其事,若水之趨下,日夜無休時。”人之謀求利益,乃其天性,“雖戶說以眇論,終不能化”。因而得出了“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的結論,表現出一定的樸素唯物史觀因素。三是具有民本思想,肯定反暴政的人民起義,肯定陳勝的歷史地位,反對酷吏。

  (三)樹立起良好的治史風範。倡導理性精神和史料辨析,打破對舊文獻的迷信,如說,“學者多稱五帝尚矣,然《尚書》獨載堯以來,而百家言黃帝,其文不雅訓,薦紳先生難言之。” “至《禹本紀》、《山海經》所有怪物,余不敢言也”。《蘇秦列傳》謂“世言蘇秦多異,異時事有類之者,皆附之蘇秦。”並能注意實地調查,曾親到會稽禹穴、淮陰、孔子家鄉、大樑等地訪古,將採訪所得與文獻及傳說相比證,以求史實真相。

當然,司馬遷的歷史觀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時代的局限,比較明顯的如循環論傾向,其《天官書》稱:“夫天運,三十歲一小變,百年中變,五百年大變;三大變一紀,三紀而大備:此其大數也。”依據這種所謂天象變易的軌跡,他說“為國者必貴三五,上下各千歲,然後天人之際續備。”並謂“三王之道若迴圈,終而複始”,認為天運對人事的週期性大影響,少則1500年,多則4500年將有表現。這說明他對制約歷史長時段變化的基本原因認識,仍未擺脫天人感應論的影響。[④]

  《史記》問世後,獲得了很高的社會聲譽,不少學者受其影響,試圖繼其遺業,為之續補。其中最為成功的是班彪、班固父子。班彪為東漢初人,光武帝時,官至望都長,嘗作《史記後傳》百餘篇(一作數十篇),欲以表《史記》未及之漢武帝以後事。彪死,子班固繼其志,編纂成第一部紀傳體斷代史《漢書》,凡百篇(後人分為120卷)。班固之編史,本為私人事業,但因其所觸及的是比較敏感的當代史領域,一度竟以所謂“私改作國史”罪,被捕入京兆獄。後經其弟班超辯白,其書稿經審查亦未發現對漢統治不利之處,才得到朝廷的認可。

  《漢書》作為我國第一部斷代史,在歷史編纂學上繼承和發揚了司馬遷開創的某些優良傳統,特別是改進了紀傳體,如統一紀、傳部分記事物件的標準,完善了志表,增加了刑法、地理、藝文、五行等志,其所創立的《百官公卿表》,還開了後世正史《百官志》或《職官志》之先,影響十分深遠。但在史學思想方面,則因處於漢代中央集權相當穩固的時期,受到當時主流意識形態的嚴重束縛,表現出十分濃厚的正統觀念,特別是宣揚“天人感應”說,極力神化漢王朝統治天下乃“天命”所授的君權神授論等。因而,該書雖屬私撰,卻比司馬遷的《史記》更合統治者的胃口,這也正是它一問世就得到漢代官方認可的原因所在。

  這樁“私改作國史”案的發生,還明顯促進了東漢朝廷對編修國史的關注度。就在這一年(永平五年,即西元62年),明帝命班固為蘭台令史,與陳宗、尹敏、孟異等編共撰《世祖(光武帝)本紀》,又作功臣、平林、新市、公孫述等列傳、載記二十八篇奏上。其後劉珍、劉毅、劉陶、伏無忌等相次著述東觀,至東漢末,編成《東觀漢記》143卷(一作127卷)。這是我國第一部官方集體纂修的紀傳體當代史。

  《東觀漢記》雖屬官修,卻並不意味著官方已有常設的國史編修機構,其時朝廷只是在需要集中編修的一段時期內,召集“名儒碩學,入直東觀,撰述國史,謂之著作東觀,皆以他官領焉。蓋有著作之任,而未有官員也”。[10]至魏明帝太和中詔置著作郎(一說著作郎之名起於東漢末),官方始有專主編集國史的常設史官。晉惠帝元康二年(292),定制設著作郎二人,稱大著作,下有佐著作郎八人。南朝宋、齊以後,明確佐郎主採訪,正郎主撰述。與此同時,北魏也建立了類似的制度。由此形成了官方史官注記和撰述兩大分工,前者負責記錄採訪帝王及朝廷之事,作用在積累第一手史料;後者專事國史編纂,具有更積極的史學意義。不過,終南北朝之世,官方控制的主要目標仍在當代史編纂方面,至於前朝史,則多由私人編寫為主,如《三國志》、《後漢書》、《南齊書》等。隋唐以後,隨著朝廷對國史編纂的控制日趨加強,前朝史的編纂也被納入了官方修史體制之中,故“正史”中凡唐以後所撰者,絕大部分都系官修。

  在中國傳統的史書分類當中,一般公認的“正史”共二十四部,這一觀念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逐步形成的。東漢末年《東觀漢記》問世後,因其與《史記》、《漢書》內容前後相銜,體例及規模相當,被人合稱為“三史”。至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出,乃取《東觀漢記》而代之,並《三國志》而稱“前四史”。事實上,東漢以降,往往一朝紀傳體斷代史多家並出,經相當一段時期後,其中一部才被認定為“正史”,故紀傳體斷代史並非都是“正史”。“正史”之名,始見於《隋書•經籍志》。至宋代,人們已將“前四史”及《晉書》、《宋書》、《南齊書》、《梁書》、《陳書》、《魏書》、《北齊書》、《北周書》、《南史》、《北史》、《隋書》、《新唐書》和《新五代史》等紀傳體史書統稱為“十七史”(未將《舊唐書》和《舊五代史》列入)。明代,南、北國子監將此“十七史”加宋、遼、金、元四史,合刻為“二十一史”,世稱“監本”。清乾隆間,《明史》修成,詔刻“二十二史”,後又加上四庫館臣從《永樂大典》輯出的《舊唐書》和《舊五代史》,遂有成“二十四史”。按照當時四庫館臣的說法,正史類“凡未經宸斷者,則悉不濫登。蓋正史體尊,義與經配,非懸諸令典,莫敢私增,所由稗官野記異也”。可見定此“二十四史”為正史,實出清最高統治集團的旨意。民國初年,柯劭忞改編《元史》而成《新元史》,其老友北洋政府總統徐世昌下令將之列入“正史”,於是有“二十五史”之名。如加上後來的《清史稿》,則為“二十六史”,總計達4000卷。但“二十五史”和“二十六史”之名並不為人普遍認同。原因是《新元史》雖取材較《元史》為廣,但決不可能取代《元史》,且作為民國時期的作品,觀念過於陳舊,材料皆不注出處,因而其成就始終未得到學術界的公認。至於《清史稿》,系由一批清遺老主持修成,其書一味頌揚清“德”,敵視晚清革命,疏略亦多,刊行後,其“正史”地位也一直未得到民國政府的承認。

  這裏,還應說明一點,“正史”何以都取紀傳體而非其他體裁?曾經有人認為:“編年、紀傳均正史也,其不列為正史者,以班、馬舊裁歷朝繼作,編年一體則或有或無,不能使時代相續,故姑置焉,無他義也。”[9]認為編年體斷代史之所以未列為“正史”者,乃因其未能像紀傳體斷代史那樣連續不斷地編寫。但揆之事實,並非如此。古代以來,史官記事代代相承,官方年代記出現甚早;漢以後,《起居注》興;南朝梁以後,且出現實錄;至唐,官修實錄已成定制。按理,形成歷代相承的編年斷代史系列應最具條件,所以未能者,實以其有著述框架有未及紀傳體者,范曄所謂“春秋者,文既總略,好失事形,今之擬作,所以為短。紀傳者,史、班之所變也,網羅一代,事義周悉,適之後學,此焉為優,故繼而述之。”[11]持這種觀點的,在當時可能非止一家。故紀傳體之為“正史”所取,主要原因乃在其體例具有二個特點,一是涵蓋面廣,足以容納那個社會歷史的容量,同時也更符合古代史官歷來推崇上知天文、下通地理人事各類知識的博學型傳統;二是紀、世家、列傳這樣的等級結構,比較適合反映封建社會國家內部結構層次的各種關係,本紀既是帝王之傳,又以編年貫串全史,體現了其在歷史中的核心地位。世家與列傳則對之起著烘雲托月的作用。所以司馬遷《太史公自序》有“二十八宿環北辰,三十輻共一轂,運行無窮,輔拂肱股之臣配焉,忠信行道,以奉主上,作三十世家”的說法。這一點,無疑使其更易得到歷代統治者的認可,從而成為史林中“體尊”且“義與經配”的特殊一族。

三、古代史官制度之定型及其利弊

  中國古代的史官制度,一般以為至唐方始定型。其制大抵以起居郎隸門下省,專記帝王與大臣議政情況;又別置史館於禁中,掌編國史,以他官兼領,命宰臣監修。在史官的職能上,一是明確了史官與曆法官的分途。二是強調了記注與撰述分工,一般著作郎、佐郎等主撰述,起居舍人、起居郎等掌起居注。而史館則以監修國史掌之。史館據起居注修實錄,實錄多為編年史,另有宰相所撰《時政記》及史官所撰日曆,亦近於實錄。三是制定了詳細的徵集史料辦法。其“諸司應送史館事例”規定,政府各部門及地方官府須將相關事項如天象變異、自然災害、四裔民族關係、禮樂法令因革、州縣廢置、官員任免、地方政績、表彰節義、大臣亡故定諡、諸王朝覲等定期報送史館,“修入國史,如史官訪知事由堪入史者,雖不與前件色同,亦任直牒索,承牒之處,即依狀勘,並限一月內報。”[12]可見,其時官方史學已在史料檔案的收集保存、大型史書的編纂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操作制度,它標誌著古代史官制度至此完全定型。

  至宋代,更建立起了包括起居院、日曆所、實錄院、國史院、玉牒所、會要所等在內的龐大修史機構,分別修纂起居注、時政記、日曆、實錄、會要、國史等。宋代的這些官修史,因卷帙浩繁,多未能刊刻行世。其所修會要,幸經清徐松從《永樂大典》寫本中輯出五、六百卷,題為《宋會要輯稿》,得以流傳至今。[⑤]宋以後,遼、金、元三代史官制度大體與之相同,但不如它那樣繁瑣,一般分國史院和起居注兩個系統,國史院設監修國史、史館學士、史館修撰、修國史等官;起居注則屬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左右兩史職掌。元代並集賢院為翰林國史集賢院,置有修撰、編修、檢閱等官,其制已開明清翰林院制度之先。

  史官制度之完善對史學發展的積極作用在於:(1)加強了各類史料的徵集、保管和整理,特別是宮廷和官方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如實錄、會典、大型輿地志、起居注的修撰,為後代的歷史研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依據。(2)使前朝史和當代國史的編纂更加制度化。唐以後,每個朝代都十分重視這方面的工作,由於越到後來,保存的史料越顯繁富,僅憑私家之力很難將其收集完備,因此,由個人來完成一代國史的編寫已顯得力不從心,而在這一點上,官方卻具有極大的優勢,這也是造成此後國史編纂大多由官方完成的原因。與此同時,大量其他類型的官修史書也依靠這一制度得以完成,如《宋會要》、《元典章》、《元經世大典》、《大元一統志》、《明會典》、《明實錄》、清修續三通、清三通、《清實錄》、《大清會典》等。

  當然,中國古代史官制度的運行弊端也是十分明顯的,這主要是:(1)強化了史書編纂中的專制統治意識。秦漢以後,統治者對史學這一文化活動的控制意識就在逐漸加強。到隋朝,更明令禁止私撰國史,開皇十三年(593),隋文帝下令“人間有撰集國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絕。”[13]據《封氏聞見記》,唐天寶初,有人告發協律郎鄭虔“私修國史”,遂遭貶謫十餘年,可見唐代也是如此。宋代的文化政策似乎要寬鬆些,但馬端臨《文獻通考》稱:“國朝正史與實錄等書,人間私藏具有法禁,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竊窺……寒遠之士無由盡知。”[14]閱讀尚且如此之難,私撰國史自然困難重重。以後各代也大致如此。史館修史,處於皇帝的眼皮底下,尤須貫徹帝王的旨意,仰其鼻息,方能生存,修史者如何還能發表自己的觀點。(2)史館修史的官僚作風,嚴重影響了史書質量。官修史既受朝廷嚴格控制,往往變為例行公事,史官個人積極性不高,加之有畏禍情緒,以致常常互相推諉,出現劉知幾所說的“擱筆相視,含毫不斷”等相互扯皮現象,造成所修史書無論在史學思想還是編纂體例方面,都缺乏獨創性。(3)便於官方利用手中壟斷的史料歪曲或隱違史實。為維護統治者的利益,他們一方面採取各種手段壓制史學界各種不同的聲音,以求“輿論一律”,如清以修《四庫全書》為名對大量不利於其統治的史書加以毀滅;另一方面,又通過官修史隱瞞和歪曲某些歷史真相,這種情況,一些封建史家已經看到,如明人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二有言:“本朝無國史,以列帝實錄為史,已屬紕漏,乃太祖實錄凡經三修,當時開國功臣壯猷偉略,稍不為靖難歸伏諸公所喜者,俱被剗削。建文帝一朝四年蕩滅無遺,搜括捃拾,百千之一二耳。景帝事雖附英宗錄中,其政令尚可考見,但曲筆為多耳。”清戴名世也說:“國史者,出於載筆之臣,或鋪張之太過,或隱諱而不祥,其於群臣之功罪賢否,始終本末,頗多有不盡。”[15]凡此皆其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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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①] 分見《左傳》莊公三十二年、閔公二年、文公十三年、襄公三十年和《戰國策•宋策》、《韓非子•十過篇》、《左傳》昭公十二年。
[②] 見《禮記•曲禮》、《禮記•玉藻》。
[③] 參見何炳松譯,[美]紹特韋爾著《西洋史學史》,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本第65、87-90、122-123頁。
[③] 上引《史記》之文,分見“太史公自序”、“項羽本紀”、“貨殖列傳”、“五帝本紀”、“大宛傳”等篇。
[③] 宋代大型官修史留存至今的殘篇還有周密《乾淳起居注》一卷、《熙豐日曆》、《建炎日曆》、石介《三朝聖政錄》一卷、《宋太宗實錄》二十卷、《建炎時政記》三卷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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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杜佑. 通典•職官•著作郎[M]. 北京:中華書局,1982.
[11] 魏徵等. 隋書•魏澹傳[M]. 北京:中華書局,1979.
[12] 王溥. 唐會要[M]. 北京:中華書局,1955.
[13] 魏徵等. 隋書•高祖紀下[M]. 北京:中華書局,1979.
[14] 馬端臨. 文獻通考•選舉[M]. 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1937.
[15] 戴名世. 戴名世集[M]. 北京:中華書局,1986.

作者簡介:胡逢祥,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北京師範大學史學理論與史學史研究中心兼職教授。

最後編輯: 卓立  發佈時間:2005-04-30 論文來源:智識學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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