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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内容提要:本文对陈直《汉书新证》的有关论述提出商榷,指出“大市”渊源于战国,延续至秦汉及以后,并非汉初的新创;它或泛指城市市场,或指某种开市制度,看不出它包含大都会中跨郡国的大范围地区市场的意义。“狱市”或称“市狱”,普遍存在于各地,大体上是“市”与“狱”的合称,并非齐地“大市”的别称。

关键词:大市、狱市、城市市场,《汉书新证》





“大市”



陈直《汉书新证》云:

西汉初年,在各郡重大都会设有大市。《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大事记》:‘高祖六年,立大市。’此条材料,甚为重要,一般学者,多不注意。证之《季木藏陶》,103 页有‘曹市’、‘东武市’,104页有‘都市’、‘代市’等陶片。洛阳王城出土有‘河市’陶片(见《考古学通论》创刊号)……所谓‘曹市’‘代市’‘河市’,皆泛指大范围地区之名词,不是郡国专称之名词,与《史记》高祖六年立大市的记载正合。大市制度不久即废,故为《汉书》所未详。[1]

这一观点颇有影响,屡为论者所征引[2]。我认为它的正确性值得怀疑,且关系到对汉代市场发育程度的理解,有必要进行讨论。

陈直先生把古陶中的“曹市”、“代市”、“河市”说成是刘邦所立的“大市”,又把“大市”解释为超越郡国的大范围地区的市,并没有提供多少证据,其实只是一种推测。从文献记载和考古文物看,战国秦汉以来的“市”,一般以它所在的城邑来命名;大城市有几个市的,则以其所处方位或地点命名。俞伟超根据大量出土文物的调查指出,“调查从出土地点明确的标本来看,大凡地名为二字者,大扺省略一字”,“曹市”是“曹阳市”的略称,“代市”是代郡代县的市之略称,“河市”是“河南市”的略称等等[3]。说“曹市”、“代市”、“河市”是超越郡国范围的市,并没有确切的证据。何况市场范围的大小,未必是从名字上能够反映出来的。

其实,“大市”并非汉高祖发明的,春秋战国时代就有了。《地官·司市》载:

司市掌市之治、教、刑、量度、禁令……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为主,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郑玄注:日昃,眣中也。市,杂聚之处。言主者,谓其多也。百族必容来去,商贾居于市城,贩夫贩妇朝资夕卖,因其便而为三时之市,所以了物极众。[4]

上述记载表明,先秦城市中的“市”一日开放三次,有朝市、夕市和大市。在朝市出售货物的主要是商贾,因为他们居于城中市的附近。在夕市出售货物的主要是小商贩,因为他们要“朝资夕卖”。在大市出售货物的则是范围更广大地区的老百姓(“百族”),大市的时间是太阳当午而开始西斜的时候(“日昃”),因为这时候最便于各地老百姓赶来做生意。由于这次开市范围和规模都比较大,所以称为“大市”。这种“大市”制度看来延续到汉代。因为郑玄是东汉著名学者,如果汉代的“大市”与《周礼》的“大市”有什么本质的差别,他应该有所说明。《后汉书》卷31《石奋传》载:“时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市日四合。”唐李贤作注时就是引用《周礼》来解释的,他说:“古者为市一日三合。《周礼》曰:‘大市日侧而市,百族为主。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今既人货殷繁,故一日四合也。”因此,《周礼》的记载和郑玄的解释应该成为我们研究和理解战国秦汉“大市”制度的基础。所谓“大市”不是在普通的市之外又建立一个跨郡国的特殊的大型市场,而是一般的市中每天三次开市中的范围和规模较大的一次。

由于一日三市的“大市”开市的规模较大,所以人们又往往用“大市”来称呼城市中的市场。这种情况,春秋战国已然。《荀子·非相》描述形容佼好的浪荡子,“俄则束乎有司而戳乎大市”。这里的“大市”就不是专指“日昃而市”的市,而是指城里的市肆。战国市印中有“夻”的印文。裘锡圭据王献唐《临淄封泥文字目录》释“夻”为“大”,指出“夻”即“大市”,并推测此市属齐都临淄[5]。这“大市”也是作为城市市场的称呼,而不是指某种开市制度。

最有意思的是陈直先生自己曾收藏过凤翔出土的秦陶井盖三枚,陶盖铭文曰:“大市中四,井器大利,日利千万。”陶盖中部绘有市场图形,市场周围有市墙围绕,呈方形,靠近市墙每边的中部绘一小圆圈,中有一点[6]。凤翔是故秦都雍城[7]所在地,铭文中的“大市”应该就是指雍城的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凤翔发现了故秦雍城的市场遗址,该市场遗址位于雍城后部,面积近三万平方米,四周有土围墙,呈方形,南北宽160米,东西长180米,四面墙中部各有市门一座,市门上有四坡式大建筑,围墙内是封闭的露天市场[8]。正可与井器陶盖相互印证,说明雍城的市是被称为“大市”的。陈直先生的《汉书新证》写成于上世纪的50年代,在该书中他没有提到这些“大市”井盖;看来,他获得和收藏这些陶井盖可能是在《汉书新证》写成之后。他得到了这些陶井盖以后,观点是否有所改变,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点并不重要。因为定陶井盖为秦器本身,实际上已否定了汉初始作“大市”的观点[9]。

刘邦“立大市”在高祖6年,垓下之战的次年。长期战乱使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商业萧条,商贾活动较少,市场可能受到破坏,不能正常合市,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刘邦故有“立大市”之举。立大市可能是重新建立长安等城市的市场,恢复了原来的“合市”制度,用意似乎是招徕更大范围的老百姓参加贸易,加强物资交流,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至于“大市”制度比战国时代是否有什么发展,难考其详,但“大市”制度确实延续下来了。

在汉代的史籍中,刘邦“立大市”的记载外,我所看到的关于“大市”的材料还有两条。其一是西汉文帝时代贾谊的《新书·匈奴》:

夫关市者,固匈奴所犯滑而深求也,愿上遣使厚与之和,以不得已,许之大市。使者反,因于要险之所多为凿开,众而延之,关吏卒使足以自守。大每一关,屠沽者、卖饭食者、美臛炙膹者,每物各一二百人,则胡人着于长城下矣。是王将强比之,必攻其王矣。

上述记载在文字上还需要进行一些校勘。不过,《匈奴》篇的主旨很清楚,贾谊是想用汉朝的物质文明和物质享受来吸引和分化匈奴人,设立关市就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所以要在关市中集中一批“屠沽者、卖饭食者、美臛炙膹者”作为诱饵。贾谊称这种关市为“大市”,大概是因为关市是要吸引广大地区的各族人民来做生意,其意义和《周礼》的有关记载是相通的。上引姑臧“一日四合”的交易活动中,当然也包括了“大市”。这样看来,“通货羌胡”的关市,也可以称之为“大市”。

其二是东汉王充的《论衡·别通》:

人之游也,必欲入都,都多奇观也。入都必欲见市,市多异货也。百家之言,古今行事,其为奇异,非徒都邑大市也。游於都邑者心厌,观於大市者意饱,况游於道艺之际哉?

在这一记载中,前面说“都”中之“市”,后面说“大市”;“大市”就是前面说的“都”中之“市”。而且,这里是泛指都市,而不是特指某一都市。这说明都邑之中的“市”,一般都可称为“大市”;它大概是用以区别乡村中规模较小的集市,或新兴小城中规模较小的集市。

上面两条材料中的“大市”,或泛指城市市场,或指某种开市制度,都是渊源于战国的制度,并非汉初的新创,看不出它包含大都会中跨郡国的大范围地区市场的意义。而且“大市”并非“不久即废”,而是在整个汉代延续下来。

不但如此,“大市”在秦汉以后仍然继续存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各地皆有大市。《北史》卷18载司州牧、高阳王臣雍“往年在州,于大市鞭杀五人……”,是北方州郡有大市例。[10]南方大市尤多,且有“大市令”之设。如东吴名将潘璋就曾“为吴大市(按指管理大市的官吏)”[11],吴兴章华也当过陈的“大市令”[12]。由于“大市”热闹非凡,连皇帝老子模仿大市作乐[13]。同时,这时“大市”的含义也发生了某种变化,某些大城市由于出现多个市场,“大市”遂由都邑市的泛称转变为这些城市中规模较大的中心市场的特称。例如洛阳有三市,其中的“金市”亦称“大市”[14]。又《隋书·食货志》载:

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这里与“小市”对应的“大市”,则是“备置官司”的市,即比较正规的官市。以上这些变化可能从汉代已经开始,但目前尚难考其详。



[1] 陈直:《汉书新注》第131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 如段渝的《汉代集市考略》(载《文史杂志》1991年第5期),即征引和推衍陈直先生的说法,把跨地区的“大市”作为汉代第一级的集市。

[3] 俞伟超:《汉代的“亭”“市”陶文》,《文物》1963年第2期。

[4] 《周礼·质人》也有“大市”记载:“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用质,小市用剂。”按,这里的“大市”和“小市”是指大宗买卖和小宗买卖,与《司市》所言意义有别。

[5] 裘锡圭:《战国文字中的“市”》,《考古学报》1980年第3期。

[6] 《摹庐藏陶捃存》,30,“大市中四井器陶盖”。齐鲁书社,1983年。

[7] 雍城始建于公元前677年。

[8] 见《中国历史学年鉴1987》第348页,“凤翔发现秦都雍城市场和街道遗址”。

[9] 陈怀邦在“摹庐藏陶考释补正”中囿于汉高祖立大市之说,否定此陶井盖为秦器,无视春秋战国已存在大市的事实,误。见《摹庐藏陶捃存》书后。

[10] 《魏书》卷19中《任城王云列传》亦记此事。

[11] 《三国志》卷55《吴书·潘璋传》说:潘璋“后为吴大市,刺奸,盗贼断绝,由是知名”。

[12] 《陈书》卷30《傅縡列传》载:“后主即位,朝臣以华素无伐阅,竞排诋之,乃除大市令,既雅非所好,乃辞以疾,郁郁不得志。”

[13] 《南史》卷5《齐本纪下》记废帝东昏侯潘妃等,“又于苑中立店肆,模大市,日游市中,杂所货物,与宫人阉竖共为裨贩”。

[14] 《洛阳伽蓝记》卷四:“出西阳门外四里,御道南有洛阳大市,周回八里。”《文选》16《闲居赋》“陪京泝伊,面郊後市”注引西晋陆机《洛阳记》曰:“洛阳凡三市:大市名曰金市,公观之西;城中马市,在大城之东;洛阳县市在大城南。然此市,洛阳县也。”关于洛阳“大市”的记载还有不少。例如《晋诸公别传·高坐》记胡僧尸黎密“永嘉中,进到此土,止于大市中”(《九家旧晋书辑本》)。这“大市”,就是指晋都洛阳的大市。




“狱市”



陈直先生的跨地区“大市”论的另一条论据是齐的“狱市”。《汉书》卷39《曹参传》载曹参离开齐国到中央政府担任丞相以前,“属其后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后相曰:‘治无大于此者乎?’参曰:‘不然。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容乎?吾是以先之。’”陈直先生说:

狱市,注家多不加解释,或分解为刑狱和都市。然骚扰监狱,则事所不恒有。余疑狱市为齐国大市之名,狱为‘嶽’(按简化字为‘岳’)字省文,即齐国庄岳之市。……西汉初期,在郡县之外,曾一度选择大都会立为大市……以齐国之富庶,当然可在立大市之列,故曹参云狱市勿扰。[1]

有的是学者伸张其说,谓曹参在齐国实行了集市开放政策云云[2]

按,齐国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即有“庄岳之市”。前代学者已有人把“狱市”与“庄岳之市”联系起来。《史记会注考证》引梁玉绳曰:《梁溪漫志》云:“《孟子》‘庄岳之间’,注:‘齐街里名。’《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反陈于岳。’注:‘里名。’岳字合从狱音,盖谓岳市乃齐阛阓之地,奷人所容,故当勿扰之。”《考证》指出:此说颇新而非也。岳狱二字,未见通用。《猗觉寮杂记》云:“狱市二事,狱如教唆词讼资给盗贼,市如用私斗秤欺谩变易之类,皆奷人图利之所,若穷治尽,则事必枝蔓,此等无所容,必为乱,非省事之术也。”《考证》对梁氏的批评是正确的。狱讼往往是黑道白道势力相互勾结和交易、贪赃枉法、容奸纳垢之所,“勿扰”就是采取放任政策,不宜简单理解为“骚扰监狱”。

唐人司马贞《史记索隐》述赞谈到此事时说:“市狱勿扰,清净不事。”把“狱市”写成“市狱”。如果“市狱”即“狱市”,这就排除了“狱市”是“大市”名称的任何可能性。司马贞的说法有根据吗?

从我所接触的资料看,这种说法并非司马贞的发明,去汉未远的魏晋南北朝时人多称曹参所言“狱市”为“市狱”;也有称“狱市”的,说明两者的确通用。而且不管那种说法,都把“狱”理解为“刑狱”的狱,而不是理解为“市”的名称。例如:三国时魏国的王朗在《疏劝育民省刑》中说:“昔曹相国以狱市为寄,路温舒疾治狱之吏。夫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3]西晋刘槐奏言:“古之为狱必察五听,三槐九棘以求民情。虽明庶政,不敢折狱。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是以明王哀矜用刑。曹参去齐,以市狱为寄……”[4]郭璞疏:“夫以区区之曹参,犹能遵盖公之一言,倚清靖以镇俗,寄市狱以容非,德音不忘,流咏于今。”[5]刘宋孝武帝诏称:“夫五辟三刺,自古所难,巧法深文,在季弥甚。故沿情察讼,鲁师致捷,市狱勿扰,汉史飞声。”[6]南齐崔祖思也说:“宪律之重,由来尚矣。故曹参去齐,唯以狱市为寄,余无所言。”[7]

同时,从有关记载可以看到,“狱市”或“市狱”并非齐地所专有的,这进一步证明“狱市”不可能是齐地“大市”的名称。例如北魏雍州剌史杨播“西荫关陕,北牧代赵,帏裳必褰,市狱不扰”[8]。梁侍中司空永阳昭王“既弭烽□,又清狱市,树绩来归,优游衢里”[9]。如果说,上两例只是个别的墓志铭,那末,下面的史料则说明“狱市”或“市狱”存在的普遍性:

据《晋书》卷62《刘琨传》所载,刘琨在占领“府寺焚毁,僵尸蔽地,……荆棘成林,豺狼满道”的晋阳后,马上着手“翦除荆棘,收葬枯骸,造府朝,建市狱”。把“建市狱”作为重建晋阳的首要任务之一,说明“市狱”为一个城市和地方政权所必备。

又据《南齐书》卷4《郁林王本纪》所载,郁林王曾下诏:“可严下州郡,务滋耕殖,相亩辟畴,广开地利,深树国本,克阜民天。又询访狱市,博听谣俗,伤风损化,各以条闻,主者详为条格。”这更说明“狱市”普遍存在于当时的各个州郡之中。

总之,把“狱市”说成是齐地“大市”专有名称是不能成立的。

但是世界上的事是复杂的,“狱市”一般与“市狱”通用,指“狱”和“市”二事,应无问题;但有时似乎又是一个专名。如《谢承后汉书·周敞传》载:“吴郡周敞,师事京房。房为石显所谮,系狱市。”《司马彪续汉书》载:“世祖(刘秀)微时,系南鸣市,狱市吏以一笥饭与之。”[10]“系狱市”、“狱市吏”,显然不能把“狱”和“市”分开来理解。因此,从这两条材料来看,作为不可分割的名词使用的“狱市”,在汉代又的确是存在的。盖当时犯人行刑和服役[11]均在市中进行,故在市中划出特定地区,作为拘禁管理犯人的场所,称之为“狱市”。关于刘秀“系狱市”事,《后汉书》卷77《樊晔列传》载:“樊晔字仲华,南阳新野人也。与光武少游旧。……初,光武微时,尝以事拘于新野,晔为市吏,馈饵一笥……”如果两条记载是一致的,则“狱市”是隶属于市的,“市吏”即“狱市吏”。以上只是一种推测。“狱市”似乎是二义并存;究竟如何,不敢自必,存疑以俟明者。



[1] 《汉书新证》第261页

[2] 黄留珠:《曹参“勿扰狱市”浅析》,光明日报1983年3月2日第3版。

[3] 《三国志》卷13《魏书·王朗传》

[4] 《晋书》卷69《刘槐传》

[5] 《晋书》卷72《郭璞传》

[6] 《宋书》卷6《孝武帝纪》

[7] 《南齐书》卷28《崔祖思传》

[8] 《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北魏》

[9] 《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梁》

[10] 《御览》卷711引。

[11] 如荀悦《前汉纪》卷9载:“(楚王)戊初与吳通谋。大中大夫申公白公谏不听。胥靡之。衣赭衣。杵臼舂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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